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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1期 2024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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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请律师合同
    (200)沪陈律子第号
    沈云芳:(以下简称甲方)与张品华(根据甲方提供资料暂定,具体以起诉书为准)因离婚纠纷一案,聘请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明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与张品华离婚纠纷一案的申诉方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三: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费因本所或本所承办律师过错而解除聘请,终止委托关系,或聘请,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双方在此特明确约定。
    五: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缴纳人民币贰万元。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判决,调解,和解及撤销仲裁)止。
    八:其他约定:涂改无效,本合同一式贰份。
    甲方:沈云芳: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电话:邮编:
    乙方: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章):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627号201室:电话66600017:邮编:200070:2009年7月7日:但是合同协议书拿到手的时间是2009年9月29日下午收到的:(民表一)

    <陈明律师你好,在2009年十月二十七日,我和哥哥在你的律师事务所里,你曾经说过现在丁律师有事情,没有时间和你们见面,因为他在继续培训律师素质,怎样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你说等两个星期以后,会通知当事人和丁律师见面讨论我的再审申请书,而且还要写什么书面材料寄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层的法官院长手里去平平理,为什么不让原告本人和律师开口说话,为什么不分青红皂白的不让原告把事情的真相说个明白,为什么孙欣法官她也和秦征法官同样用徇私舞弊的手段对付一个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红十字会的东方女性,把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一个弱女子,逼上绝路。
    陈明律师你好,接下来我要说说:我是怎样找到你们律师事务所,而且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和你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签上,我聘请你为律师诉讼代理人,当时在2009年七月6日中午的时间,我从法院出来手里拿了法院给我再审申请书的条款以后,我没有能力写再审申请书的我,想起了请律师来帮助我写再审申请书,同时我在法院附近一路上,问到你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当时我手机上有陆震律师和其他律师的手机号码,我还在你们律师事务所里,打通了其他律师的号码,但是你的工作人员《吴老师》说你不管由谁来为你打赢官司,你只要把官司打赢了就可以,我说现在是来问问情况再说的,吴老师她用《花言巧语和苦口婆心》的办法对当事人说,我们陈明律师,他是怎么样怎么样的为当事人打赢官司,当时我为了及时的写再审申请书也没有考虑吴老师设下的圈套,就答应和她签下我和你的合同,吴老师她说过,你请我们这里一般的律师费用是3000----6000,而请我们事务所,所长他的费用是20000。而且费用是一步到位,先签合同后写再审申请书,我7月6日到你们事务所和吴老师商量,等几天过来签合同,吴老师又用《花言巧语苦口婆心》的谎言对我说:合同早晚要签,你何必要等来等去呢?所以我再也没有考虑吴老师用《花言巧语苦口婆心》的谎言去考虑这又是一个有预谋有欺诈的合同,第二天中午,我叫哥哥从银行取出20000人民币和我一起急急忙忙,到你们律师事务所里来签订合同,当时签合同的时间是下午大约16点左右,但是并没有吴老师所说的那样有你陈明律师全全代理的,而是你利用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小王先来应付当事人,当我在家里坐立不安经常往返由你们律师事务所和小王实习律师交谈怎样来写再审申请书的决定,但是还没有谈出什么结果的时间,小王实习律师已经不知去向了,再也没有取得联系的时候,你却又派了小丁律师重新开始讨论我的再审申请书,我用打手机电话,发短信和你取得联系,你却不理不睬装糊涂,下面我把当时给你发的短信复制下来。《陈律师因为我打官司没有方向,才打听到二中院附近有你的律师事务所,所以你刚才问我的问题我感到很惊讶!我请你打官司应该你帮助我出主义选最佳的时机,然后抓住机会打赢官司,而不是叫我选择什么时候打官司,我刚才也给你看了材料还有多少时间能够打赢官司,我想等动迁组来了再申诉你看时间来的及吗?今年的十月份肯定会来的,要是你没有时间来为我打官司,没有关系?我再去其他地方找律师反正我申诉不能放弃。我可以到派出所去复印验伤单吗?我会配合你想办法找证据,我想问你?我还有多少申诉的时间你能告诉我吗?申诉我肯定不会放弃的》现在已经二个星期过去了,你怎么还没有通知我和丁律师见面商谈,写书面材料寄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官院长的信函,我现在问你当时是和你签约的合同,你为什么叫小王实习律师和小丁一般律师来应付我的离婚调解协议书,所以造成写的书面材料不够完美,证据不够充分,因为他们写再审申请书,不动脑子当事人说什么话,他们写什么字,所以造成没有开庭的主要原因,我和你签约的聘请律师合同无效,因为你根本没有履行当事人为律师诉讼代理人,虽然当事人20000人民币在你的手里,但是你还给当事人也好,你不还给当事人也吧,总之要看你的良性是否善良与善恶,因为我和你签约的合同,是你没有履行当事人的义务,而造成当事人损失20000人民币,所以你理所当然要还给当事人的律师费用20000人民币,可是现在钱在你的手里,我没有办法拿到手,除非你的良性善良发现,还给一个四面楚歌的一个弱女子,我知道我请律师是要交律师费的,但是你们不可以用欺诈的手段来引诱一个被法官欺负的弱女子当诱饵来钓大鱼,你钱还不还给我没关系,但是我会在所有的各个网络上会给你做免费宣传广告的,我在新浪博客里,发表我的文章题目是《我的离婚遭遇》你有空的时候,我希望你也去看看我发表的文章,我希望你好自为之,退一步海阔天空,钱是赚不完的,但不要赚不义之财,天上掉不下馅饼的,现在是文明社会,也是网络社会,我可以用正反的宣传免费广告来宣传,我损失20000人民币是小事,但是可想而知你的损失会大打则扣,我现在不怕坐牢,因为我现在身无分文还怕晚上无处睡觉的地方,你反过来告我,我也不怕,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横竖也是死,你不会为了不义之财的20000律师费把自己也搞的身败名裂吧,

    我的离婚遭遇
    我现在有两个要求。
    《第一》要求我不想离婚了,我和新老娘舅柏万青面对面的谈话说: 我想回家和丈夫好好的过日子,而且柏万青和我继女在电话里说的好好的他们愿意到电视台来解决我们家庭的矛盾,但是我继女和丈夫,出而反而,就是不去电视台解决家庭矛盾问题。

    《第二》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分割房子财产款的再次再申申请书的请求要求。

    我叫沈云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法院,秦征审判长她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和威胁的手段把原告逼上绝路一套豪华别墅她强迫调解说今天开庭给你24万人民币你同意就开庭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你不同意,我就不管了,还威胁原告你拿24万人民币必须附加迁走户口的条件才能到法院领取24万人民币,我离婚一年多了,因为我户口无法安置,所以我无法领取24万人民币,我手上有秦征审判长谈话的两次录音内容,当时我不知道是调解书,我只知道是判决书,后来我在2009年6月21日写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是这样写的。

    尊敬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沈云芳:女:汉族:无职业:是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安衬:陈翔路2288弄,农民新家园302室衬民:现年48岁: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当时的居住房是动迁后分配到的一套203平方的豪华别墅,离婚时由于当时财产不好分割,之所以我当时提出的房屋财产一人一半的要求,无法裁决,最后法院判决补偿24万元,不知是依据什么定的,也不讲明来龙去脉,当时法院的秦征审判长,对我讲,现决定给你24万元,财产补偿金,你要就审理此案,不要就不审理了,判决后,钱冻结在法院里,不能取走,说是要等户口迁走后方可拿钱,当我去迁户口时,南翔派出所讲,这户口不好迁,也没地方迁,要迁也是2000户,也就是袋袋户口,荡在社会上,并且取消农村的一切享受待遇,因此户口一直迁不成,目前户口还在原居住地,但现在原居住地又要动迁了,这样一来,原来不好分割的财产,现在可以分割了,为了我自身的利益,我重新提出申诉,到目前为止,我钱也没拿到户口也没有迁走,动迁我理所当然有分房的名分,因为现在的情况和当时的情况有所变动,所以我现在重新提出申诉,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分割一套房子,离婚了,我总得要有一个居住地吧,希望法官,站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场上,为我作出公正的裁决,我本人,感谢党,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法官为我一个普通公民所做的一切,谢谢,此次敬礼,申诉人,沈云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安衬,农民新家园302号,回信请寄娘家地址,上海,嘉定,南翔,刘翔衬管弄815号,2009年6月21日笔。

    回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法信访第10713号沈云芳:你的来信已经收到,现回复如下:经查:本院无相关案件信息,如要求申诉请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向作初该裁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现将来信退回。特此回复。2009年06月23日。邮编:地址:嘉定区,南翔镇,刘翔衬,管弄815号:姓名:沈云芳。

    尊敬的孙法官:
    您好!我是沈云芳,光盘里录制的是我与秦征法官在2009年7月和2009年9月的两次谈话的录音。从中反应出《调解书》中提出的24万元补偿金以及所谓的“沈云芳放弃产权”并非是我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秦法官与我的朋友姚富根,姚富根的妹妹以及姚富根妹妹的舅舅老甘(老甘是嘉定法院退休法官)一起商量决定的,我既没有参与协商,更没有表示同意。
    其次我认为,我的录音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一,该录音的谈话主题是我本人,所以不存在倾听窃录问题。第二,谈话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我国《民诉法》及最高院的《证据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该等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事实上这是处于弱势的,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于无奈不得已而为之。试想,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录音的要求,对方会同意吗?退一步讲,即使同意,她还会讲真话吗?
    尊敬的孙法官,我相信您会以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学识经验,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此致:敬礼。

    当时我拿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回信以后,我第一反应的是,她是我的救命稻草,我在2009年7月6号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去申请起诉,然后,法院给我几张写满子的文书,我当时看不懂,我在法院的附近,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陈明律师帮助我打官司,律师费2万元人民币,再申申请书是他的助理丁律师写的,我和丁律师在今年的8月13日下午一起送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里的,然后过了一段时间,孙欣法官,打电话叫我去法院谈话,时间是9月29号下午14点50分,我和陈明,丁律师,一起去的,我再次要求孙欣法官回避,因为我在网上看到袁月全有威望法官的名字,所以我再三要求袁月全来为我主持公道,我手里有和孙欣法官和我请来律师一起谈话的录音材料作证。然后有过了一段时间,法院突然来了一封快递,驳回沈云芳的再审申请,我本来想这次可以有律师来为我讨回一个公道,可是我万万没有想到,孙欣法官,她根本没有让我和律师开口的机会,她即不调查有不开庭,我用快递寄送到孙欣法官手里的两张我和秦征审判长面对面谈话录音的内容,我不知道孙欣法官她仔细研究了没有,我寄快递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7日11时,而孙欣法官寄给我的快递是2009年10月23日,中间应该有5天的时间足够可以研究讨论,不平等分割房子财产款的离婚案,但是为什么孙欣法官要剥夺我上诉的权利,我怀疑秦征法官和孙欣法官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因素在里面,既然法律规定在两年之内可以申诉的,那么为什么又不让申诉人,开口说话呢?我不知道法院是为谁而开的,是为谁而公正的。我和秦征,孙欣审判长,无冤无仇,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对待一个遵己守法,热爱祖国,把遗体捐献给国家的一个公民,让她在晚年没有居住的地方和户口无法安置的局面,一直在外面过着瓢泼流浪的生活,那么她们的公德在那里,现在法院还讲不讲道德公平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二中民一(民)申子第106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沈云芳: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刘翔路管弄衬815号。委托代理人陈明:上海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品华: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华衬农民新家园2288弄302号。
    沈云芳与张品华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嘉民一(民)初子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13日,沈云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云芳申请再审称,(2008)嘉民一(民)初子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原审强迫申请人接受,违反了调解自愿的原则,且该调解协议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等。故申请人不同意该调解协议,请求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张品华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审沈云芳与张品华双方于2008年8月19日再(2008)嘉民一(民)初字第207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予格守。现沈云芳以该调解协议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且部分内容违法等为由,要求提出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沈云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网友:shenyunfang | 时间:2009-11-23 15:20:14 | 邮箱:1215687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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